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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规范的通知时间:2020-01-08 信息来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技装〔2019〕48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规范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规范»,现予印发.请各部门、各单位、各煤矿企业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此规范转发至辖区煤矿企业. 联系人及电话:余博龙、刘逸,010-64464024.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9年12月12日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规范 一、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全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升级改造后的验收方式、验收规则以及判别准则,确保升级改造质量和目标完成,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新建、升级改造的验收. 三、验收组织 煤矿或者其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组织验收,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验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验收.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2020年重点抽查大型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2021年重点抽查其他矿井.抽查应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灾害类型、不同规模的煤矿和不同生产厂家的系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将验收抽查纳入监管监察计划,并强化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维护情况的监管监察,结合监管监察计划于2020年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抽查,2021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四、验收条件 申请验收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需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要求,取得有效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完成安装调试后经不少于3个月的试运行且运行正常; 3.经升级改造承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测试和自评估,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要求. 五、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包含以下3类共29个项目. 1.合规性:包括安标有效性(系统型号及生产单位、系统安标有效性、纳入安标管理的产品安标有效性、系统的本安关联特性)、技术资料完整性(单机设备合格证明文件、系统图纸、设计方案、综合报告)、组成设备合规性和管理合规性(管理制度、系统帐卡及报表),共11个项目; 2.试运行有效性:包括试运行期间历史数据有效性和完整性,共2个项目; 3.技术性能指标:包括传输数字化、抗电磁干扰能力、系统架构、采掘面传感器防护等级、报警及断电控制(分级报警、异地断电能)、多网多系统融合、格式规范化、自诊断及自评估(传感器自诊断、传感器定期未标校提醒)、瓦斯涌出及火灾等预测预警、应急联动、系统性能指标(巡检周期、备用电源供电时间、模拟量传输误差)、加密存储功能共16项技术性能指标. 3类验收内容所对应的29个项目中,设14项“否决项”和15项“符合项”,否决项检查结果为“合格”或者“不合格”,符合项检查结果为“符合”或者“不符合”.附录A为验收项目汇总表,附录B为验收检测技术规范,附录C为验收检查表. 六、验收基本流程 原则上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开展系统验收. 1.成立验收组,推选出组长,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 2.制定验收方案,一矿一案; 3.召开验收会议,明确需要提供的资料、仪器设备及人员配合要求,宣布验收纪律和验收工作要求. 4.对照29项验收项目开展验收检查. 5.召开验收人员闭门会,讨论验收结果. 6.召开验收结果通报会,通报验收结果,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成时间及验收复查要求. 七、验收结果判定原则 验收结果判定实行组长负责制,分为验收通过、整改后通过和验收不通过3种情况. 1.验收通过.29项验收项目检查结果中,14项否决项均“合格”、15项符合项均“符合”,则判定为验收通过; 2.整改后通过.项目检查结果中“否决项”均合格,“符合项”少于6项(含6项)不符合,判定为整改后通过.整改周期视具体不符合项目而定,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则判定为系统验收不通过. 3.验收不通过.验收结果中出现“否决项”不合格,或者出现“符合项”超过6项不符合,则判定为系统验收不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