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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监局“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规划“五个专栏”详情(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02-25     

国家矿山安监局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规划

五个专栏”详解(征求意见稿)

到2025年,矿山安全法治体系和责任体系更加完善,科技装备支撑更加有力,基础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监管监察执法效能显著提升,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事故总量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专栏1  “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主要指标

    1、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0%

   2、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10%

   3、非煤矿山事故起数:下降10%

   4、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0%

   5、矿山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

   6、煤矿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80%


   专栏2  矿山安全法规标准建设重点


    1.推动《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条例》制修订工作,健全完善《煤矿安全规程》等矿山安全规章体系。

2.逐步将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瓦斯抽采达标、煤矿防灭火、煤矿顶板管理、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等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强制性安全标准。

3.推动出台煤系矿山、型材矿山开采等矿山安全地方标准,鼓励矿山安全团体标准发展和规范化管理。


   专栏3  完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机制改革


1.健全完善国家监察基础性制度。履行国家监察核心职责,推动工作理念由“督企”为主向“督企”与“督政”并重转变,健全完善矿山安全监察督办指令等基础性监察制度。

2.加强矿山安全监察顶层设计。优化监察机构布局,探索设立跨省区、跨区域监察机构。深化矿山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健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推动建立执法效果闭环反馈措施。

3.改革矿山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健全完善矿山事故调查处理机制,研究制定事故“提级调查”“指定调查”制度,制定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手册,依法开展事故处理效果评估,推进事故处理程序化、科学化。


专栏4  严格矿山安全准入门槛

 

1.煤矿类。停止审批山西、内蒙古、陕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宁夏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 60万吨/年的煤矿,其他地区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 年的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

2.非煤矿山类。严格开采深度超800米、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生产规模超1000万吨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以及坝高超200米、库容超1亿立方米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准入门槛。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对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采用尾矿充填采矿法。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实现凿岩、铲装、运输机械化。

 

专栏5  “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规划重点工程

 

1.矿山智能化建设工程。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将矿山智能装备和机器人纳入安全技术改造范围,相关投入列入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协调推动矿山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对井下智能装备和机器人的支持力度。

推进基础平台建设。推进矿山安全数字工程技术重点实验室,煤矿智能化技术创新研发平台,矿用机器人综合性能检测基地建设。

研发关键技术装备。构建透明地质模型,推进透明矿山技术示范矿井建设。研发智能化采掘关键技术与成套装备,开展大型高产矿井综合掘进、采矿、复杂地质条件矿山运输、防冲钻孔等机器人科技研发,开展巡检、掘进、钻锚、钻孔、出矿、临时和超前支护、煤矸分选、事故救援等机器人现场探索应用。研发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凿岩、铲装、运输设备。

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建成100处智能化示范煤矿,建成600个智能化采煤工作面、800个智能化掘进工作面、100处自动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100处机械化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2.矿山安全信息化建设工程。

安全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制定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框架下感知网络标准、数据资源标准和业务应用标准。

数据传输网络建设。建设各省级节点到省级煤矿安监局的网络接入,全部省级煤矿安监局完成与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的数据传输网络建设。

监管监察协同系统。重点建设协同系统,开发培训、标准化、法规标准、数据分析等功能模块。优化升级监察执法系统及信息化装备,配套完善智能取证、电子封条、5G多功能综合执法等智能化专业装备。

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全国矿山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综合支撑子系统,建设矿用设备全周期管理、溯源和智能巡查等子系统,配套研制井上下矿用产品智能巡查专用终端。

灾害风险防控与智能分析决策系统。开发安全风险预测预报、大数据风险趋势研判、矿山灾害推演模拟等功能模块,配套建设“一张图”展示、计算和存储等设备。

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配套建设地面通信传输设备、井下信息采集、井下通信传输、现场救援指挥部显示终端设备。

3.安全科技装备提升工程

探索建设一批灾害防治科研机构。建立区域煤矿重大灾害研究重点实验室,开展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及复合灾害的机理量化分析研究。建设非煤矿山重大灾害机理、监测预警和防治等技术装备研究重点实验室,建设非煤矿山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及系统集成技术和装备研究重点实验室。

研发重大灾害防控技术及装备。研发煤层瓦斯区域化智能高效防控技术、深地多物理场监测识别及冲击地压防控技术、煤矿火灾防控成套技术装备、智能化瓦斯煤尘爆炸隔抑爆技术及装备、矿井水害精准防控技术及装备。

4.尾矿库安全风险综合治理工程

“头顶库”治理。对前期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但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提高的“头顶库”,采取闭库销号或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治理。

尾矿库治理。对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和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并销号推动陕西、甘肃、四川3省完成嘉陵江上游尾矿库治理。

5.监管监察能力提升工程。

人才队伍建设。吸纳引进法律、人工智能、信息技术和基层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积极推动高校省部共建,开展监管监察人员常规化的再培训、再教育。依托高校、国有企业的矿山安全教育训练设施,建设一批区域性矿山安全实训教育基地,加大监管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师资、网络课程、培训教材等资源共享。通过跟班锻炼、拜师学艺、参与科研等方式在基层实践中培养锻炼干部。

专家库建设。在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安全风险防控和事故调查、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智能化开采,灾害治理方面建立矿山安全专家库。

执法机构工作条件保障工程。配备统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制服,补充更新执法车辆,建设完善业务保障用房,补充更新办公设施。

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建设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前沿技术装备研发中心与智能化执法装备测试验证实验室,建设矿用新装备新材料安全准入实验室。探索建立国家级矿山事故鉴定中心。完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技术中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技术支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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