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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规范

时间:2019-06-18     

一、 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全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监督管理工作,统一改造升级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方式、验收规则以及判别准则,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质量和目标完成,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AQ6201、AQ1029等制定本规范。

二、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全新安装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改造后升级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验收。各省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有特殊要求的,应满足其规定。

三、 验收主体

验收工作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验收的开展方式是验收内容中的合法性、试运行有效性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行组织,技术性能指标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需通过安标国家中心培训考核,并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和授权)组织实施。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辖区内煤矿数量、种类、升级改造工作进展等制定验收实施方案。

四、 工作要求 

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组织实施验收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做好监督和抽查工作,抽查比例应在验收实施方案中明确,原则上不低于5%。

五、 验收条件

申请验收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需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要求,取得有效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完成安装调试后经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且运行正常;

3.经升级改造承担单位或使用单位测试和自评估,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要求以及各省特殊要求

六、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包含以下三类22个项目。

1.合法性:包括安标有效性、技术资料完整性、设备合法性和管理合规性,共4个项目;

2.试运行有效性:包括试运行期间历史数据有效性和完整性,共2个项目;

3.技术性能指标:包括传输数字化、抗电磁干扰能力、系统架构、采掘面传感器防护等级、分级报警功能、断电功能、多网多系统融合功能、格式规范化、传感器自诊断功能、传感器定期未标校提醒功能、瓦斯涌出及火灾等预测预警功能、应急联动功能、巡检周期、备用电源供电时间、模拟量传输误差、加密存储功能共16项技术性能指标。

三类项目所对应的22个项目设 “符合项”和“否决项”,每个项目检查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

附录A为验收项目汇总表,附录B为验收检测技术规范,附录C为验收检查表。

七、系统验收基本流程

原则上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开展系统验收。

    1. 成立验收组,推选出组长,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

    2. 制定验收方案,一矿一案;

    3. 召开验收会议,明确需要提供的资料、仪器设备及人员配合要求,宣布验收纪律和验收工作要求,听取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实施情况及运行效果汇报;

    4. 对照22项验收项目开展验收检查。

   5. 召开验收人员闭门会,讨论验收结果。

6. 召开验收结果通报会通报验收结果,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成时间及验收复查要求。

7. 煤矿企业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报告,对需要现场复查的整改,提交书面复查申请,组织验收部门择期进行验收复查。

八、系统验收结果判定原则

系统验收结果判定实行组长负责制,分为验收通过、整改后通过和验收不通过三种。

1.验收通过。22项验收项目检查结果均“合格”,则判定为验收通过;

2.整改后通过。项目检查结果中所有“否决项”均合格,“符合项”少于6项(含6项)不合格,判定为整改后通过。整改周期视具体不合格项目而定,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则判定为系统验收不通过。

3. 验收不通过。验收结果中出现“否决项”不合格,或出现“符合项”超过6项不合格,则判定为系统验收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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