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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灭火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目 次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提出并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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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灭火技术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井工煤矿防灭火的总体要求、火灾防治、应急处置和火区管理相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井工煤矿内因火灾、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威胁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煤矿防灭火,煤矿应急广播,矿用广播音箱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文本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5663.8 煤矿科技术语 第 8 部分:煤矿安全
GB/T 15663.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 three zones for coal spontaneous combustion in the goaf 采煤工作面由切顶线向采空区方向形成的散热带、氧化带和窒息带。
3.2
高冒区 top-caving area 因巷道顶部煤(岩)体冒落形成的高度大于 1m 且体积大于 2m3 存在暴露煤体的顶部空间。 3.3
均压防灭火 air pressure balance for fire control; pressure balance for air control 采用调压手段改变通风系统内的压力分布,降低漏风通道两端的压差,减少漏风,达到窒息火区或 抑制煤炭自然发火的措施。 3.4
1 煤矿防灭火,煤矿应急广播,矿用广播音箱 临界氧浓度 critical oxygen concentration 煤炭不能发生自燃的最高氧气浓度。
3.5煤矿防灭火,煤矿应急广播,矿用广播音箱
自然发火标志气体临界值 critical value of spontaneous combustion mark gas 煤在不同氧化阶段转变时,自然发火标志气体达到的气体浓度、气体浓度增率或比值等。
3.6
自然发火预兆 omen of spontaneous combustion 煤氧化产生的一氧化碳达到或超过缓慢氧化阶段向加速氧化阶段转变的临界值,氧化进程加速,煤 体温度逐步升高的现象。 3.7
自然发火征兆 sign of spontaneous combustion 煤氧化产生的一氧化碳浓度呈明显上升趋势,且出现其他标志性气体,同时氧含量持续降低,人体 感知煤、岩、空气和水的温度超过正常值。 3.8
临时密闭墙 temporary air stopping wall 发生火灾时,为了紧急切断风流控制火势或缩封火区锁风,用木板、帆布、砖等轻便材料构筑的简 易密闭墙。 3.9
永久密闭墙 perpetual air stopping wall 为了长期封堵漏风、密闭防火或封闭灭火,用砖、石、水泥等不燃性材料构筑的坚固密闭墙。
3.10 煤矿防灭火,煤矿应急广播,矿用广播音箱 防爆密闭墙 explosion-proof air stopping wall 用于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区域,为阻断爆炸传播并保障区域安全,用水砂、石膏(粉煤灰、 胶凝剂)、砂袋等材料构筑的密闭墙。
4.1 煤矿防灭火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早期预警、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煤矿应制定井上、下 防灭火措施。 煤矿防灭火,煤矿应急广播,矿用广播音箱 煤矿防灭火,煤矿应急广播,矿用广播音箱
4.2 煤矿应遵循灾害协同防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多种灾害因素影响,选择合理的开拓布置、矿井通风 方式、采煤方法及工艺、巷道支护方式等。 4.3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建立煤矿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建 立注浆或者注氮气(二氧化碳)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4.4 开采不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应每周至少开展 1 次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开采不易自燃煤层曾发生自 燃火灾或者出现自然发火征兆的矿井,应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采取综合 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4.5 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三相泡沫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对其安 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 4.6 关闭煤矿应制定防灭火专项措施,防止矿井关闭期间及关闭后发生井下火灾。
5.1 一般规定
5.1.1 内因火灾
5.1.1.1 新建矿井或者改扩建矿井,以及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应对揭露的平均厚度为 0.3m 以上煤 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每 5 年至少鉴定一次。 5.1.1.2 所有开采煤层应通过统计法、类比法、实验测定法等确定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每 5 年至少 确定一次。 5.1.1.3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同一煤层应至少测定 1 次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分 布范围,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除外。当采煤工作面采煤方法、通风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测定。 5.1.1.4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应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5.1.1.5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的矿井,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开采煤层 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 如确需布置在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内时,应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应用无腐蚀性、 无毒性的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不应使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充填。 5.1.1.6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煤工作面设计中,应预先选定采煤工作面构筑防火门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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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应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封闭防火门的材料或成型的封闭式防火 门。 5.1.1.7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应采用后退式开采。回采过程中不应任意留设设计 外的煤柱和顶、底煤,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应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5.1.1.8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应 留有煤柱。不应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以回收, 但应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5.1.1.9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应制定防治采空区、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 措施。 5.1.1.10 矿井应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及时构筑各类密闭并保证质量。采
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在 45 天内进行永久封闭。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应永久封闭。 5.1.1.11 构筑、维修采空区密闭时应编制设计,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5.1.1.12 采空区疏放水前,应对采空区自然发火的风险进行评估。采空区疏放水时,应加强对采空区 自然发火危险的监测与防控,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专项措施。采空区疏放水后,应关闭疏水闸阀, 采用自动放水装置或者永久封堵,防止通过放水管漏风。 5.1.1.13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应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 应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专项措施。 5.1.1.14 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不应采用可燃物、反应型高分子材料作充填材料,充填后采空区可 不采取防火措施。
5.1.2 外因火灾
5.1.2.1 木料、矸石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应小于 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堆放场不应小于 50m。不 应将矸石堆放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表土层 10m 以浅有煤层的地面和漏风采空区上方的塌 陷范围内。 5.1.2.2 矿井的永久井架、井口房、新建的井口联合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采用燃烧性能达 到 A 级的不燃性材料建造和装修装饰。集体宿舍、设有明火作业厨房的食堂等不应设在联合建筑内。 对现有矿井采用可燃性材料建造或装修装饰的井口联合建筑,应制定防止烟火入井的防火措施。
5.1.2.3 矿井应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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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的消防水池应经常保持不少于 200m3 的水量,且具备火灾条件下连续补水的能力。消防用水同 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时,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 可以利用上部水平的水仓或者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敷设到采掘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巷道每 50 m 内,其他巷道每 100 m 内设置支 管和阀门,现场每 500 m 配备长度不少于 50 m、管径不小于 25 mm 的消防软管。 5.1.2.4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应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 并定期维修。无法安装防火铁门时,应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罐笼提升立井井口还应采取下 列措施: a)井口操车系统基础下部的负层空间应与井筒隔离,并设置消防设施。 b)操车系统液压管路应采用金属管或者阻燃高压非金属管,传动介质使用难燃液,液压站不应安 装在封闭空间内。 c)井筒及负层空间的动力电缆、信号电缆和控制电缆应采用煤矿用阻燃电缆,并与操车系统液压 管路分开布置。 d)操车系统机坑及井口负层空间内不应留存杂物和易燃物,应及时清理漏油,每天检查清理情况。 5.1.2.5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井筒中应装设自动报警与自动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 路。井下无人值守机电设备硐室应装设自动报警与自动灭火装置。 5.1.2.6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 20m 内,不应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 除开采有瓦斯喷出的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者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应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 2 道防火门。 5.1.2.7 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 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 20m 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在井下和井口房,不应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井下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等机电设备硐室以及检修硐室、材料库、柴油贮存硐室的支护和装修, 及其风门和风窗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出口应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外 5m 内的巷道,应当砌碹或者采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井下爆炸物品库应采用砌碹或者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及其风门、风窗应采用不燃性材料。爆 炸物品库出口两侧的巷道,应采用砌碹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应小于 5m。 5.1.2.8 井下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并符合下列规定: a)不应在采掘工作面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 b)不应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不应穿化纤衣服入井; c)井下不应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煤矿防灭火,煤矿应急广播,矿用广播音箱 5
d)井下爆破作业时,应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并严格按施工工艺进行爆破; e)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应装设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5.1.2.9 煤矿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动火作业应由矿领导现场指挥,并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应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采(盘)区进风巷、 总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应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 规定: a)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 10m 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 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焊接前应当清理或者隔离焊碴飞溅区域内的可燃物。上述工作 地点应当至少备有 2 个灭火器。 b)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应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 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c)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应超过 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 点附近 20m 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d)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完毕后,作业地点及其附近区域应当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 作业地点检查不少于 1h,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e)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应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 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f)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采(盘)区进风巷或总进风大巷中,不应进行电 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g)动火作业应在视频监视、增设不燃材料围挡条件下进行。 5.1.2.10 煤矿在井下煤岩体加固、充填密闭、喷涂堵漏风等施工中,应优先选用无机材料,确需选用 反应型高分子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选用的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b)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场所使用高分子材料,不应随意变更用途或者扩大使用 范围;两种不同用途的高分子材料不应同时或者混合使用;不同生产厂家的高分子材料不应混 用;过期变质的高分子材料不应使用;井下不应储存高分子材料。 c)不应使用由强腐蚀性、强挥发性组分反应生成的高分子材料。 d)不应使用聚氨酯发泡材料充填密闭;化学反应剧烈、反应温度高的高分子材料不应用于与煤直 接接触的地点;不应使用高分子发泡材料处理自然发火隐患区。 e)不应向高冒区、空洞区、明火防治重点区等较大空间内直接灌注高分子材料。 f)每次使用应制定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措施。 5.1.2.11 井下使用柴油动力装置,如确需在井下贮存柴油的,应设有独立通风的专用贮存硐室,最大 贮存量不应超过 3 天用量,并制定安全措施。煤矿防灭火,煤矿应急广播,矿用广播音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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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2 开采地层含油的矿井,应加强对地层渗出油的防火管理,制定专项防火措施。 5.1.2.13 井上、下应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符合下列要求: a)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但不应设在井口房内。 b)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者主要运输大巷中,并装备消防车辆;采 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可不配备消防车辆,但无轨胶轮车应直达消防材料库门。 c)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要求,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材 料和工具不应挪作他用。 5.1.2.14 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硐室、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柴油贮存硐室、井底车场、 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 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5.1.2.15 在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时,应设自动灭火装置。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应设置在 2 个独立硐室内,并保证独立通风;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具有新鲜风流的巷 道中。应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不应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活塞式空气压缩机。 5.1.2.16 矿用风筒、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等,其性能应满足阻燃、 抗静电的要求,矿用电缆应满足阻燃要求。煤矿新购入的输送带、电缆、风筒布,应抽样进行检测,检 测工作应由具备检测能力的机构承担。 5.1.2.17 矿用无轨胶轮车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运输时应遵循分类原则,易燃、易爆和腐蚀性 物品不应混合运送。 5.1.2.18 建设地面抽采瓦斯泵房应用不燃性材料,并应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 应小于 50m,并用栅栏或者围墙保护。 地面抽采瓦斯泵房和泵房周围 20m 范围内,不应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干式抽采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应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5.2 火灾监测监控
5.2.1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 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建立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5.2.2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每班检测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流、高冒区等地点的一 氧化碳气体浓度,每天监测采煤工作面采空区的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乙烯、乙炔等气体 浓度。 5.2.3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的封闭采空区及其他与采空区连通的密闭区,应每周至少抽取 1 次气样 分析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等气体浓度,并对温度及压差进行检测;发现有自然发火预兆的, 7
应每天至少抽取 1 次气样分析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乙烯、乙炔等气体浓度。煤矿防灭火,煤矿应急广播,矿用广播音箱 5.2.4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半煤岩巷及煤巷掘进工作面、采区回风巷、一 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充电硐室和封闭火区防火墙外等地点,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5.2.5 施工煤层钻孔且采用干式排渣工艺施工时,应在施工地点回风侧 10m 范围内同一帮设置一氧化 碳传感器或悬挂一氧化碳报警仪。 5.2.6 行驶防爆柴油机车、无轨胶轮车、单轨吊等柴油动力运输设备的巷道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5.2.7 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应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进 行实时监测。 5.2.8 带式输送机应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应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 自动洒水装置。 带式输送机巷道应加强巷道维护和带式输送机运行管理,带式输送机机头和机尾滚筒下风侧 10~ 20 m 范围内应设置一氧化碳、温度和烟雾传感器。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运输巷作为进风巷时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每超过 1000m 至少增设 1 处监 测点,并应实现带式输送机火灾监测预警功能。 5.2.9 机电设备硐室应设置温度传感器;空气压缩设备应装设超温保护装置,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并报警。 5.2.10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温度及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等气体 测定仪器仪表。煤矿企业(煤矿)应配备成套气体分析化验设备。 5.3 防灭火技术
5.3.1 注浆防灭火技术
5.3.1.1 应根据矿井实际条件,确定注浆系统类型、注浆方式、注浆方法、注浆参数。注浆系统应配 套制浆、输浆及供料、供水等设备,注浆管路应直接铺设至注浆地点。 5.3.1.2 注浆材料和添加剂不应具有可燃性、助燃性、毒性、腐蚀性、辐射性等。
5.3.1.3 应分析确定采空区自然发火危险区域,明确注浆地点、时间、浓度和注浆量。
5.3.1.4 应制定注浆前疏水和注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在注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应查明注浆 区内的浆水积存情况。发现积存浆水,应在采掘之前放尽;在未放尽前,不应在注浆区下部进行采掘作 业。
5.3.2 注氮气(二氧化碳)防灭火技术煤矿防灭火,煤矿应急广播,矿用广播音箱 煤矿防灭火,煤矿应急广播,矿用广播音箱
5.3.2.1 应根据矿井实际条件确定注氮气(二氧化碳)的方式和方法,并编制安全专项措施。
5.3.2.2 应明确氮气(二氧化碳)注入地点、时间和注入量,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 97%,二氧化碳 浓度不小于 99%,并明确气体组分。 5.3.2.3 应至少有 1 套专用的氮气(二氧化碳)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采用液氮或液态二 氧化碳直注时,输送管路系统应符合耐低温、耐压等要求。 5.3.2.4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注氮气(二氧化碳)过程中应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 统。 5.3.2.5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采用氮气(二氧化碳)防灭火时,释放口的位置应保持在采空区的氧化带 内。 5.3.2.6 采用氮气(二氧化碳)防灭火时,应对工作面回风隅角氧气浓度进行监测。 采用二氧化碳防灭火时,应对采煤工作面进、回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进行监测。当进风流中二氧化 碳浓度超过 0.5%或者回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时,应停止灌注、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 理。
5.3.3 均压防灭火技术
5.3.3.1 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编制专项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 5.3.3.2 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测试均压区域风压和风阻。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 以及通风系统时,应对均压区域的均压参数及时进行调整,保持均压状态的稳定。 5.3.3.3 采空区、火区等封闭区域采用闭区均压时,应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封闭区域的漏风量、漏 风方向、瓦斯浓度、氧气浓度、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状况,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 5.3.3.4 对受周围区域有毒有害气体侵入影响或者漏风难以控制的采煤工作面,确需采用开区均压时, 应每班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观测分析均压区域内瓦斯浓度、氧气浓度、一氧化碳浓 度及压差变化情况,并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已出现自然发火征兆的采煤工作面,不应采用开区均压。 5.3.3.5 开采突出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5.3.3.6 开采地表严重漏风的煤层时,应先堵漏,再采用调压措施均压;有相互影响的多煤层同时开 采时,应一并采取相应的均压措施;采用层间调压时,应采取控制层间压差的措施,防止有毒有害气体 侵入相邻煤层的采煤工作面。 5.3.3.7 在煤层冒顶处的下方和破碎带内,不应设置调压设施。与均压区并联的巷道中,不应设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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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风墙和调压风门。煤矿防灭火,煤矿应急广播,矿用广播音箱 5.3.3.8 调压风机应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供电,实现自动切换功能。
5.3.4 密闭防灭火技术
5.3.4.1 采用密闭防灭火时,应查明自然发火隐患区域的漏风分布、流向和漏风通道及其连通性,确 定封闭范围和密闭数量,并编制密闭设计。 5.3.4.2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封闭采空区时,应构筑不少于 2 道永久密闭墙,墙体中间 采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 5.3.4.3 永久密闭墙应采用不燃性建筑材料。临时密闭墙应结构严密,并方便施工、易于拆除。 5.3.4.4 永久密闭墙的位置应选择在围岩稳定、无破碎带、无裂隙和巷道断面较小的地点;永久密闭 墙前后 5m 内应支护牢固。 5.3.4.5 煤巷施工永久密闭墙应掏槽,岩巷施工永久密闭墙可不掏槽,但应将松动岩体刨除见硬岩体。 5.3.4.6 永久密闭墙应留设放水孔、观测孔和措施孔。 5.3.4.7 应定期检查密闭墙完好状态并及时对密闭墙进行维修,定期测定封闭区密闭墙内外压差、气 体浓度及空气温度,分析封闭区漏风状况及自然发火趋势。
5.3.5 其他防灭火技术
5.3.5.1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应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应在设计中对 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 属构件的措施。 5.3.5.2 采用凝胶防灭火时,选用的凝胶材料不应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应在设计中明确规 定凝胶的配比、促凝时间、压注量等技术参数。高冒区、局部有自燃危险煤柱裂隙和空洞等地点采用凝 胶防灭火时,压注的凝胶应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重 新压注。不应使用含铵盐促凝剂凝胶材料。 5.3.5.3 采用三相泡沫防灭火时,气源进入发泡器入口的压力应当大于该点至灌注点间的泡沫流动阻 力,且不低于 0.2MPa。发泡剂不应具有可燃性、助燃性、毒性、辐射性、刺激性等。
6.1 一般规定
6.1.1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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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采取措施灭火或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应急救 援预案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区域中 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 6.1.2 处理矿井火灾时,应控制烟雾的蔓延,防止火灾扩大。应指定专人检查瓦斯、煤尘、一氧化碳 以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观测灾区的气体和风流变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 施。当甲烷浓度达到 2.0%以上并继续增加时,全部人员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 6.1.3 灭火工作应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用水灭火时,水流应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 应有充足的风量和畅通的回风巷,防止水煤气爆炸。 6.1.4 灭火过程中应随时注意风量、风流方向及气体浓度的变化,并及时采取控风措施。
6.1.5 当火源点不明确、火区范围大、难以接近火源时,或用直接灭火方法无效、灭火人员存在危险 时,采用隔绝方法灭火。
6.2 内因火灾处置 煤矿防灭火,煤矿应急广播,矿用广播音箱
6.2.1 当井下自然发火监测数据出现异常,达到自然发火预警值或者出现自然发火预兆时,应采取应 急处置措施。 6.2.2 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措施处置。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控制时, 应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应全部撤出。 6.2.3 采空区发生自燃火灾时,应视工作面通风、火灾气体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直接灭火。 当直接灭火无效或采空区有爆炸危险时,应撤出人员,封闭工作面,并采取灭火措施。 6.2.4 高冒区、煤柱(煤壁)破碎区发生自燃火灾时,应采取下风侧撤人,上风侧注水、注浆(胶) 等直接灭火措施进行灭火。当火情不能有效控制时,立即对火区区域进行封闭,并采取灭火措施。 6.2.5 灭火过程中应连续观测火区内气体、温度等参数,考察灭火效果,完善灭火措施,直至火区达 到熄灭标准。
6.3 外因火灾处置
6.3.1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应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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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处理上、下山火灾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因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巷道垮塌造成风流受阻。
6.3.3 处理进风井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和硐室火灾时,应进行全矿井反风。反风前, 应将火源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反风时,要 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后反风。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应将受影 响区域内的人员全部撤出。 6.3.4 处理掘进工作面火灾时,应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进行探查后再采取措施。
6.3.5 处理爆炸物品库火灾时,应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他爆炸物品运出;因高温或者爆炸危险 不能运出时,应关闭防火门,退至安全地点。 6.3.6 处理绞车房火灾时,应视风流方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 绳造成跑车伤人。 6.3.7 处理蓄电池电机车库火灾时,应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止氢气爆炸。
6.4 火区封闭煤矿防灭火,煤矿应急广播,矿用广播音箱
6.4.1 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应采取封闭措施灭火。封闭火区时,应合理确定 封闭范围,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应检查甲烷、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 害气体浓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6.4.2 火区封闭后,应避免火区缩封。如果必须进行缩封时,应制定缩封过程安全保障措施,报上级 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无上级企业的由煤矿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有爆炸风险的封闭火区,不应缩封。
6.4.3 封闭有爆炸性危险火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具备条件时应采用地面钻孔注浆封闭或井下远距离控制设备封闭的措施。 b)无法实施地面钻孔注浆封闭或井下远距离控制设备封闭时,不应选择火区所在采煤工作面的进 回风巷内实施近距离封闭。 c)封闭火区前,应将封闭所需要的设备设施材料提前准备到位,撤出全部与封闭施工无关的人员。 d)封闭火区时,首先应构筑临时密闭墙,施工完成后撤出所有人员,远距离监测临时密闭墙内外 气体组分、温度、压差、烟雾等参数,稳定 24 小时以上并确认无爆炸危险后,再施工防爆密闭 墙,最后施工永久密闭墙。 e)发现已封闭火区发生爆炸造成密闭墙破坏时,不应调派救护队近距离探查或恢复密闭墙,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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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火区惰化等灭火措施,稳定 48 小时以上并确认无爆炸危险后,方可恢复密闭施工作业。 f)检查或者加固密闭墙等工作,应在火区封闭完成 24 小时后实施,火区条件复杂时应酌情延长至 48 小时或 72 小时后进行。
7.1 煤矿应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应按形成的先后顺 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应永久保存。 7.2 井下火区应采用永久密闭墙封闭。定期测定分析密闭墙内的甲烷、氧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乙烯、乙炔气体浓度和空气温度,检查密闭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密闭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密闭 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有其他缺陷或者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矿井和采(盘)区 做大幅度风量调整时,应测定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7.3 不应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 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 时,应编制设计,应留有足够宽(厚)度的隔离火区煤(岩)柱,掘进巷道时应有防止误冒、误透火区 的安全措施。 煤层倾角在 35°及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不应进行采掘工作。 7.4 可能沟通火区的采煤工作面不应开采。
7.5 封闭的火区,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注销或者启封。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 认为火已熄灭: a)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 30℃以下,或者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b)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 5.0%以下。 c)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 0.001%以下。 d)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 25℃,或者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e)上述 4 项指标持续稳定 1 个月以上。 7.6 火区经连续取样分析符合火区熄灭条件后,由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火区已经熄灭, 提出火区注销或者启封报告,报上级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无上级企业的由煤矿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7.7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应编制启封计划和制定安全措施,报上级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无上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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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由煤矿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7.8 启封火区时,应采用锁风启封方法逐段恢复通风,当火区范围较小、确认火源已熄灭时,可采用 通风启封方法。启封过程中应测定回风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浓度和风流温度。发现有复燃现象应立即停 止启封,重新封闭。 启封火区对永久密闭墙破拆时,应使用安全无火花型工具作业,不应全断面一次性破拆密闭墙。 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应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 员应全部撤出。
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 3 天内,应由矿山救护队每班进行检查测定和取样分析气体成分,确认火区完 全熄灭、通风情况正常后方可转入恢复生产工作。 7.9 火区启封后应进行启封总结,编写启封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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