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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矿山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动火管理,降低作业风险, 防范遏制井下和地面火灾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 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煤矿防灭火细则》 等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矿山井下、地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皮带集控保护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割)和喷灯焊接等作业方式。

第四条 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出动火申请,填 写动火作业审批表。

第五条 矿山分管领导组织安全管理、生产技术、调度 等单位的中级管理人员深入动火现场核查,辨识安全风险, 并填写现场动火作业核查验收表,明确动火作业是否可行。

第六条 施工单位依据现场核查验收表中辨识出的风险, 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要包含:工作 任务、作业地点、施工日期和时限、安全规范化的作业流程、 防范各项风险的措施等内容。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

第七条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主管技术员 负责编制,经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等部门负责人 及主管安全副总工程师、副矿长、总工程师审签后,由矿主 要负责人批准生效。未能出具经现场核查验收合格的,任何 人不得审签措施。

第八条 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动火作业开工 许可证,许可证由安全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主管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签字。开工许可证必须明确现场施工负责人、施工人员、监护人员、安检负责人等。

第九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个动火点一张申请票一份安全措施一张许可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第十条 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要组织所有施工、 跟班人员现场贯彻学习安全技术措施,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 及应急措施,并签字确认。煤矿安全监控,皮带集控保护

第十一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如果必 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动火作业, 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

第十二条 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 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 所有人员。

第十三条 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动火作业 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第十四条 煤矿井下动火作业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 不得超过 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 20m 范围内 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作业。煤矿安全监控,皮带集控保护

第十五条 突出矿井井下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停止突 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 层的作业。

第十六条 严禁在采掘工作面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必须做到“十不准”:作业地点有可 燃物的,不准动火;现场环境及防护设施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不许动火;动火作业地点前后两端 10m 的井巷范围内,未采 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未有供水管路、未有专人负责喷水的, 不许作业;作业地点附近 20m 范围有高压容器、正在运转的 设备、油箱等危险源的,不准动火;灭火器、灭火沙、消防 水管不能做到齐全有效的,不准动火;施工现场,施工负责人、监护人、安全检查责任人及管理人员不齐全的,不准动火;未严格按规定井下撤人的,不准动火;风险管控措施有 任何一项未落实的,不准动火;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喷浆 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的,不准动火;煤矿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准动火。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时,必须进行全程视频监视或录像, 并上传至矿调度室,当日值班矿领导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 视、监督。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的焊接工、切割工等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由副总以上矿领导带班。 施工单位必须安排中级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生产技术、调度、 安全管理、通风等部门必须安排相关人员现场监督安全技术 措施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监控,皮带集控保护

第二十一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 进行洒水,并由施工负责人现场监督1h 以上,确认无火灾 危险后向矿调度汇报,接到矿调度撤离命令后方可离开。每 次动火作业后,动火作业的设备、工具、材料须由专人负责 及时运送升井。

第二十二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人要填写 现场安全施工完成验收单,并经安全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矿领 导签字确认,与动火作业审批表、动火作业现场核查验收表、 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动火作业开工许可证一起保留 存档。煤矿安全监控,皮带集控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金 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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