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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现场处置、调查处理、挂牌督办、整改销号等一件事“全链条”管理,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及重庆市实施意见、《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和《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有关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跟踪督办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矿山企业自查发现、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下简称矿山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举报核实或有关部门依法移送的,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的事故隐患。工作面通信控制,皮带保护集控,煤矿皮带集控

第三条  矿山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报告、整改、验收,矿山监管监察部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检查、现场处置、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复查验收、现场核查、统计分析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排查检查

 

第四条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矿长每周、实际控制人(或实际负责人)每月组织开展1次全系统、全流程、各环节、各岗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销号登记台账保存备查。工作面通信控制,皮带保护集控,煤矿皮带集控

第五条  矿山监管监察部门执法检查应将涉及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事项作为检查重点,严格按照《判定标准》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判定。

第六条  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照《判定标准》描述现状,在相关执法文书中准确、客观、定量记录。

对矿山企业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在相关执法文书中作说明。

 

第三章  处理处置

 

第七条  矿山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应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定”原则,及时整改消除并做好记录备查,同时向辖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整改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停止受威胁区域作业,评估危险程度,制定专项措施进行整改。工作面通信控制,皮带保护集控,煤矿皮带集控

第八条  矿山监管监察部门对检查发现、举报核实或有关部门依法移送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根据重大事故隐患的类型和现实安全威胁程度,依法依规下达责令停产停工整治、停止使用设施设备、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立即降低尾矿库水位等现场处置措施或监管指令,督促矿山企业按照“五定”原则进行彻底整改

第九条  市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作出现场处置的同时,应移送区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移交区县政府或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

第十条  区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矿山企业主动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督促矿山企业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进行现场复核,确保整改到位。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参照《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对自查发现的、区县监管部门责成调查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形成调查报告并报区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区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对检查发现的、举报核实的、同级部门或上级部门移送的重大事故隐患,视情节牵头调查或责成矿山企业调查,其中具有较大现实安全威胁的(具有较高风险,可能导致人员伤亡、重大损失或重大险情的)、上级部门有明确调查处理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在规定时限完成调查并形成报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对同级部门或上级部门移送的重大事故隐患,调查结束后,应将追责问责情况抄送或报告移送部门。工作面通信控制,皮带保护集控,煤矿皮带集控

 

第五章  挂牌督办

 

第十三条  区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企业,制作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悬挂在矿山企业醒目位置。

警示牌应标明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场所、主要内容、治理措施、治理目标和任务、停产区域、治理期限、治理资金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整改难度较高、整改工程量较多、整改期限较长、整改工作受外部因素制约较大的重大事故隐患,区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挂牌督办,明确督办责任人、督办措施,指导并督促矿山企业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必要时或按照上级监管监察部门意见,可提请区县政府挂牌督办。

第十五条  市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1次检查中发现矿山存在3条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发现矿山企业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发现区县监管部门未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的、经现场核查认定整改不合格的,应向区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函或提出督办要求,必要时向区县政府发送督办函或监察建议书。工作面通信控制,皮带保护集控,煤矿皮带集控

第十六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抽查检查中发现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所指四种情形之一的重大事故隐患、上级部门移交并经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纳入跟踪督办范围,督促矿山企业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章  验收核查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矿山企业自行进行复查验收,并将结果报辖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复查验收合格的,该重大事故隐患予以销号、撤除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

第十八条  区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检查发现的、举报核实的、同级部门或市级监管监察部门移送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其中属移送部分的,要将结果抄送或报告相关部门。复查验收合格的,该重大事故隐患予以销号、撤除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工作面通信控制,皮带保护集控,煤矿皮带集控

第十九条  矿山安全监察部门接到验收合格报告后,对纳入跟踪督办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应结合监察计划进行现场抽查核查。

现场核查的重点内容包括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消除情况、处罚问责落实情况、举一反三制定措施情况等,核查结果应反馈区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现场核查认定整改不合格的,应责令矿山企业继续整改,区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组织复查验收,并将结果报现场核查部门,经现场核查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销号。

 

第七章  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销号登记台账,包括自查发现和矿山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每月至少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分析。

第二十一条  区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辖区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包括辖区矿山企业所有重大事故隐患,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整改消除,动态清零;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分析,剖析辖区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类型、风险及原因,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级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应建立健全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台账,汇总分析监察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现场处置、跟踪督办、现场核查、验收销号等工作,梳理研判全市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点、趋势,提出对策、措施、建议,每季度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分析,视情况进行通报。工作面通信控制,皮带保护集控,煤矿皮带集控

市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通过监管监察执法系统、数字矿山等信息化平台,建立全市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全量汇总矿山企业自查、矿山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销号情况,通过信息化手段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整改销号,加强闭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对区县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指导时,应将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纳入重点检查内容,对辖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较慢、效果较差的,监管部门整改验收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应提出意见建议、通报约谈,建议区县政府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视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跟踪督办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作面通信控制,皮带保护集控,煤矿皮带集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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