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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意见的函来源:安全基础司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关于征求《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前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起草了《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了意见,经梳理研究分析,对《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征求意见(附件1)。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省级局组织本辖区煤矿研提修改意见,并汇总反馈。请各单位于2025年3月18日前,将意见建议汇总表(附件2)反馈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面通讯,皮带集控保护 联系人及电话:张臻豪,010-64464787、64464294(传真); 电子邮箱:jcszfc@126.com。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5年3月7日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有效提升煤矿瓦斯防治能力,保障煤矿安全 生产,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以下简称 评估),是指井工煤矿发生下列情形后,由省级煤矿安全监 管部门牵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省级局参加,对其瓦 斯防治能力进行的测评。 (一)发生瓦斯死亡事故的; (二)发生瓦斯涉险事故(3 人以上)的; (三)发生瓦斯高值超限(采掘工作面因瓦斯治理不到 位造成瓦斯浓度达到 3%及以上且持续时长达到 10 分钟及以 上的,不包括停电停风及打钻喷孔)的; (四)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面通讯,皮带集控保护 第三条 评估内容应包括煤矿瓦斯防治的机构、人员、 制度、装备、措施、安全投入等方面。 第四条 评估应根据矿井瓦斯等级,按照煤与瓦斯突 出、高瓦斯、低瓦斯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见附表 A、附表 B、附表 C),采取查阅资料、井下现场核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逐项进行评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面通讯,皮带集控保护 第五条 评估得分 80 分及以上且无“不合格”项的,认定 具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得分低于 80 分或有“不合格”项的, 认定为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不得恢复生产,必须制 定、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可重新评估;评估合格后方 可恢复生产。 第六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后,编制 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煤矿基本情况、评估原因、评估 程序与过程、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主要结论,并附矿井瓦 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参加评估人员签字确认,对相关评 估内容负责。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面通讯,皮带集控保护 第七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有关省级局要适时对评估认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开 展“回头看”和现场检查。对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 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改,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对提供虚假 材料的煤矿和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依法问责追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A.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 B.高瓦斯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 C.低瓦斯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