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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意见的函

来源:安全基础司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关于征求《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前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起草了《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了意见,经梳理研究分析,对《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征求意见(附件1)。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省级局组织本辖区煤矿研提修改意见,并汇总反馈。请各单位于2025318日前,将意见建议汇总表(附件2)反馈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面通讯,皮带集控保护

联系人及电话:张臻豪,0106446478764464294(传真);

电子邮箱:jcszfc@126.com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537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有效提升煤矿瓦斯防治能力,保障煤矿安全 生产,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以下简称 评估),是指井工煤矿发生下列情形后,由省级煤矿安全监 管部门牵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省级局参加,对其瓦 斯防治能力进行的测评。

(一)发生瓦斯死亡事故的;

(二)发生瓦斯涉险事故(3 人以上)的;

(三)发生瓦斯高值超限(采掘工作面因瓦斯治理不到 位造成瓦斯浓度达到 3%及以上且持续时长达到 10 分钟及以 上的不包括停电停风及打钻喷孔)的;

(四)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面通讯,皮带集控保护

第三条  评估内容应包括煤矿瓦斯防治的机构、人员、 制度、装备、措施、安全投入等方面。

第四条  评估应根据矿井瓦斯等级,按照煤与瓦斯突 出、高瓦斯、低瓦斯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见附表 A、附表 B、附表 C),采取查阅资料、井下现场核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逐项进行评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面通讯,皮带集控保护

第五条 评估得分 80 分及以上且无不合格项的,认定 具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得分低于 80 分或有不合格项的, 认定为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不得恢复生产,必须制 定、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可重新评估;评估合格后方 可恢复生产。

第六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后,编制 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煤矿基本情况、评估原因、评估 程序与过程、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主要结论,并附矿井瓦 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参加评估人员签字确认,对相关评 估内容负责。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面通讯,皮带集控保护

  安全管部门矿山全监省级要适时对认定备瓦能力煤矿开 展回头看场检。对不备瓦防治煤矿, 要令立停产地方民政供虚假 的煤和在程中虚作员,法问追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A.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

B.高瓦斯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

C.低瓦斯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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